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差异化考核。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以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