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