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