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