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