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