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供养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前提下,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优先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智、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