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长期需要由家属居家照护的失智、失能老年人,安排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或者由养老服务组织上门提供临时或者短期照护服务。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