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要求,就近及时补建或者置换。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