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藏勘探、开采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对含水层有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减少对地下水的破坏和地下水渗漏,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