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旅游、游泳、垂钓、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四)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拆除或者关闭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