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旗区人民政府批准。跨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用水地旗区人民政府与供水地旗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意见,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