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森林、草原、林地、草地、耕地及其边缘的火灾预防,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