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第一条有效为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