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建立健全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秸秆回收处理利用体系。

农田使用人应当及时清理田间残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和农作物秸秆、杂草,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