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环城水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在河道中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等;
(三)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资源,伤害、捕捉保护范围内的动物;
(四)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五)非划定区域内的游泳、垂钓;
(六)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偷盗、损坏园林绿化附属设施;
(七)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擅自攀登、移动围栏、亭、廊、雕塑、标牌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八)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志等设施;
(九)擅自流动兜售物品、摆摊设点等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组织、举办活动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