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七条有效环城水带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的利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合理设置取水点,满足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