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配置环城水带内河道的生态水量,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采取生态护岸等综合措施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