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本市建立土地督察制度。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二)耕地保护情况;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四)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被督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督察对象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函告、挂牌督办、通报、约谈、限制审批等措施督促整改,并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