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等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