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下达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充的耕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管护利用长效机制,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