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能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加强行业管理,按照职能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用地。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等土地权利人应当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保护和利用耕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