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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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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本市禁止区域或者场所销售家畜家禽活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经营的家畜家禽和器具;情节严重的,对销售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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