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本市禁止区域或者场所销售家畜家禽活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经营的家畜家禽和器具;情节严重的,对销售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