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