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