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尽日常维护和保养义务,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逾期不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标有通信方式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事实告知有关通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由其根据服务协议处理。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清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