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景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建设其他大型公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