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人,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责令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完毕。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