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推行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