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整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视频资源,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人员。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