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整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视频资源,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