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闽台关系档案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