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实验动物提供适宜的环境,按照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配备实验动物环境设施,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不同品种、品系、质量等级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当在相应环境条件下分开饲养。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和动物实验室应当分开设立。
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质量等级的实验动物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运输实验动物的交通工具和笼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以及健康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