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繁育方法。

为了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研需要捕捉、引进、繁育、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