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利用、占用闽江、九龙江流域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