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流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