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司法保护建设,鼓励技术调查官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诉讼活动,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支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支持检察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破坏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支持省人民政府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