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六条有效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融合、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市和美丽乡村。闽江、九龙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厕所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