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订本辖区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根据自然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评价不同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条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明确近、远期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与综合交通、绿地系统、排水防涝、城市防洪、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林地保护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管控指标。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