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依托本市生态本底,确定重要的海绵生态板块,打通海绵生态廊道,重塑城市海绵基质,构建北部山体水源涵养区、丘陵平原面源污染控制区、滨海地区海绵重点建设区和海洋生态保护带自然生态格局,严守城市蓝、绿线,灵活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实现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缓解城市内涝和海水入侵,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