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活动,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全社会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度与参与度。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