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住建或者其他有处罚权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