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负有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答复。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