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负有海绵城市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答复。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