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雨洪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铁路涵洞、湿塘、人工湿地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避免对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