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运营维护责任单位。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履行运营维护责任。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水系、市政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城管执法、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

(四)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海绵城市设施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