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业主自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业主依法表决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