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