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县(区)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