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建立市、县(区)、街道和乡镇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