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