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