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可以通过电子表决方式进行。

业主在投票表决期间登录电子表决系统参与表决的,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未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